公文标题中有出现顿号的地方如何处理好?
标题是:成立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的通知。我看一般说法都是中间不加顿号。
但是正文中也出现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同时初选“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就感觉有点冲突了。 展开
就公文标题而言,可以用“和”来代替,或者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形进行变通处理:
1、顿号改“和”
当公文标题中是两个词或两个词组并列时,可以将顿号改为“和”。例如:关于商请安排玉米、小麦出口计划的函
其中的顿号可以用“和”置换。
2、删除顿号
当并列的词或词组各自的字面意义明晰,不会被误认作一个词或词组时,可直接将它们之间的顿号删去。例如:××省人事厅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例中“省委、省政府”之间的顿号可以用“和”代替,也可以直接删除,“鼓励、扶持、引导”之间的顿号则用删除的办法解决。
3、增补成份
对于两个具有同样成份的专有名词或特定词组,一般不宜省略其中的共同成分。例如:关于鹿王、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
“鹿王”、“鄂尔多斯”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羊绒集团公司,即使在公文标题中也应当使用两个集团公司的全称。并且当使用全称后,顿号的问题也可顺利得到解决。即“关于鹿王羊绒集团(和)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在××国开展加工贸易的函”,其中的“和”可要可不要。
扩展资料
公文标题的拟制,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使用相应的标点符号:
1、当公文标题中出现缩略语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时,要用引号。
例如《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纪念“双拥”活动四十周年,开展春节“双拥”活动的报告》,其中“双拥”系“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采用引号予以标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如果使用全称,即会使原已较长的标题变得更加杂乱。
2、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公文标题中使用括号有两种情况:
一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在此种情况下,应特别注意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试行)》。
另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例如《关于宽大释放全部在押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县团以下)的决定》,其中“(县团以下)”是对前面“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级别范围的限定,如不用括号予以标注,就会造成表意上的混乱。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后,《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很遗憾,现行的“中办发〔2012〕14号”文中,没有涉及公文标题能否使用顿号。
我还是按照习惯不在标题中使用顿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