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比伦王国的等级制度与奴隶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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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love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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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穆拉比统一后,王国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独揽政治、军事、外交、司法和宗教等权力,直接任命中央和地方官吏。大行政区设总督,在较大的城市中任命被称为沙卡那库的官员,小城市则任命被称为拉比亚努姆的官衫昌员治理。

阶级关系与土地制度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3个等级:

①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②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

③瓦尔都(男奴)和阿姆图(女奴)是奴隶阶级。

古巴比伦时代土地制度较为复杂。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3类: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键敬人、高利贷者)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

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导致债务人的反抗。这也是古巴比伦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

扩展资料:

历史概况

公元前21世纪下半叶,埃兰人灭乌尔第三王朝稿塌慎后,阿摩利人由西北乘虚而入,在苏美尔建立伊新和拉尔沙两个国家,其创立者均为阿摩利人的氏族酋长。伊新和拉尔沙对峙达200余年 。公元前19世纪初 ,阿摩利人的阿姆纳努姆部落在巴比伦 摆脱伊新的控制, 其首领苏木阿布( 前1894~前1881在位 )建立巴比伦王国,又称古巴比伦第一王朝

由于其位于两河流域商路的枢纽地区,境内水源丰富,土地肥沃,政治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强。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期,先后征服伊新、乌鲁克、拉尔沙等国,并占据亚述南部,建立起从波斯湾至地中海沿岸的中央集权制奴隶制帝国,自称世界四方之王。

但汉穆拉比的统治并不巩固,其继承者萨姆苏伊卢纳在位时,先后遭埃兰和加喜特的侵袭,内部也发生反债务奴役斗争,导致了巴比伦第一王朝的衰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古巴比伦王国

玉卿天下
2015-12-08 ·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玉卿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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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王国是公元前十九世纪由阿摩利人建立于两河流域的国度,是奴隶制国家,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现其文明已殆灭。主要文献为希罗多德的旅行及《汉漠拉比法典》。以下为制度规定:
  1 等级制度
  按拥有权力大小(非财产)将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国王及城内多数公民。第二等级为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如农村未登记的农民。第三等级为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
  三个等级的区分主要是在法律规定的地位上。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较为复杂,因为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而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芹模产。
  2土地制度
  这个时期,土地主渗枯要归自由奴隶主(土地为自己开垦购买或继承所得)和王室丛首洞所有,王室土地主要依对国家贡献而分配。
  据法典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为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这类人大都是富有的奴隶主。第二种为负担兵役义务的人,他们领取土地作为服役报酬。第三种为纳贡人,他们领取土地耕种,向国王交纳租税。这两种人都无权出卖、转让他们从国王处领取的土地,但他们对于自己买得的土地有权出卖,属于阿维鲁个人的土地也可以出卖、转让、抵押、出租,这说明当时国家对这种私有土地的让渡也完全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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