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二十年代 中国出现国民大革命 概括该事件的国际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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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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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中国民主宪政和人权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对于促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和人权发展、树立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人权入宪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人本身的解放、人类的解放,是真正提高到“人的高度的革命”,“只能求助于人权”。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单行本第73 页),是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样的、合乎人所应有的发展”(《马恩选集》第2卷第276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恩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还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恩全集》第21卷第570页)列宁也说:“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全集》第 23卷第69页)可见,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是为实现真正人权而奋斗的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从经济上说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利被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均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各项人权。虽然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和曲折,但是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方针没有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经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现人权的目标。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在“政治建设”中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修宪将党和国家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三、人权入宪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大胆创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强化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提出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建议,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减轻民负、实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此次在宪法中将这一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认识和基本观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人权入宪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和统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对宪法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导向性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五、人权入宪反映了时代进步潮流和国际人权发展的主流,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人权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口号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继而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一面斗争旗帜,进而成为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战斗武器,如今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的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异常活跃,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先后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上许多
一、人权入宪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革命要实现人本身的解放、人类的解放,是真正提高到“人的高度的革命”,“只能求助于人权”。共产主义“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的占有”(《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单行本第73 页),是实现“社会全体成员的同样的、合乎人所应有的发展”(《马恩选集》第2卷第276页)。“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恩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还说“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马恩全集》第21卷第570页)列宁也说:“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些权利,不为立即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精神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列宁全集》第 23卷第69页)可见,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是为实现真正人权而奋斗的人民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从经济上说就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政治上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全社会的最高行为准则。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二、人权入宪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在宪法上的明确化。中国共产党在其诞生之初就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并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着手实行由人民当家作主保障自己权利的人民民主宪政。人民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保障人民权利的内容,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认真的实施。特别是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权内容的施政纲领,普遍颁布和实施了专门的保障人权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权利被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布实施的四部宪法均以“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了公民各项人权。虽然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和曲折,但是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没有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贯方针没有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和国家总结历史经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实现人权的目标。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是“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党的十六大报告再次重申要在“政治建设”中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此次修宪将党和国家确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三、人权入宪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面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态度,大胆创新,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思想,形成了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人全面自由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强化宪法实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政治文明的治国理念,提出了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建议,采取了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措施,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减轻民负、实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在国内外树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此次在宪法中将这一在实践中取得的重要认识和基本观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中国现实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必将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人权入宪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此次修宪引入“人权”概念,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来概括和统摄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申明该章关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与原则,提升了公民权利概念的实质含义和价值,强化了宪法的人权精神,对宪法的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导向性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宪法中缺乏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及一些体现在一般法律法规中的人权保障规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整个社会特别是党政官员人权意识淡薄,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给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造成相当大的局限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权发展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应有地位,反映了当前国家建设、社会文明、民族进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国人民进一步提高物质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愿望和要求,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愿望的一致,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人权事业的发展。
五、人权入宪反映了时代进步潮流和国际人权发展的主流,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人权的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人权口号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继而成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的一面斗争旗帜,进而成为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反帝、反殖、反霸斗争的战斗武器,如今已成为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进步潮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联合国为主要舞台的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异常活跃,已成为国际政治的一个重要主题、国际交流和合作的一个重要的领域。我国作为一个有重要国际影响的大国,一贯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活动,先后加入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1个国际人权公约,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上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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