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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的形式丰富多彩,教育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奖励与惩罚是教育者常用的两种控制被教育者行为的方法.此方法不但使教育者能控制学生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它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深层次的影响,形成关于个人的行为和结果的关系的信念,进一步形成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负责的模式.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
奖励的方法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物质奖励等,惩罚的方法一般包括批评及较严重的处分和罚金等.
奖励作为一种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活动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美国著名教育家卡耐基说“对别人的赞美是人际交往的润滑济,是情感勾通的需要”,它可以增进师生感情.心理学家詹姆士说过:“人类的天性的至深本质是渴求为人所重视”,可见奖励的重要性.“奖励”意味着对学生正确认识与行为的肯定或较高的评价.适当的奖励可以使学生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增强其学习的动机,改善教育活动的氛围.在学校教育中,经常看到一些成绩一般甚至有某些缺点的学生,因为得到表扬等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从而增强自信心,提高了自主学习与探索求知的欲望,因“皮格巴利翁效应”而真正成为优等生的成功范例.
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频率指当奖则奖.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程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奖励也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分的和不合时宜的奖励会使目的或目标发生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而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地位,产生“有奖才做”,影响将来的“价值观”.一个集体中,有奖励便有竞争.竞争的结果,只是少数人获胜,获胜的自然感到一时的兴奋,而特别努力勤学,可失败的不免灰心丧气.再者,来自内心的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当然不能把奖励作为唯一的手段滥加使用.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或者是一种负强化的方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强调.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所以,正如奖励并不必然就构成教育性的方法一样,惩罚也并不必然与教育性无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手段.正确使用惩罚手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问题所在,认识惩罚手段所实际寄寓的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生已经认识错误所在并决定不在重犯时应免于惩罚.2、惩罚时一定要弄清事实,应当公平、合情合理、准确,掌握一定的分寸,要避免那种主观情绪化和武断的惩罚,更不能偏激.严禁体罚,因为不仅伤害肌体,更伤害自尊心.
奖惩法是以教育者为主导的广泛存在于不同领域的教育方法,它属于外加的激励作用.当受教育者对于努力学习工作和自我管理约束,没有自发的内在的动机时,教育者通常采用的便是利用表扬、奖励或批评、训斥.
奖励的方法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物质奖励等,惩罚的方法一般包括批评及较严重的处分和罚金等.
奖励作为一种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在教育活动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美国著名教育家卡耐基说“对别人的赞美是人际交往的润滑济,是情感勾通的需要”,它可以增进师生感情.心理学家詹姆士说过:“人类的天性的至深本质是渴求为人所重视”,可见奖励的重要性.“奖励”意味着对学生正确认识与行为的肯定或较高的评价.适当的奖励可以使学生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增强其学习的动机,改善教育活动的氛围.在学校教育中,经常看到一些成绩一般甚至有某些缺点的学生,因为得到表扬等积极强化的教育方法从而增强自信心,提高了自主学习与探索求知的欲望,因“皮格巴利翁效应”而真正成为优等生的成功范例.
但是奖励如果要成为一种有效的教育方法而非一般的教育手段,就应该是一门教育的艺术.教育者在实施这个方法时要注意奖励的艺术性,包括以下几点要求: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频率指当奖则奖.不能无原则地乱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程度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或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应注意奖励的时效性、针对性,实施奖励的最佳时间应在正确行为发生后不久,才能加深记忆,增强效力.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应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和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以外,就是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5、奖励应尽可能地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6、奖励的标准要适中.奖励条件高了不容易做到,就会失去争取的信心,奖励也就没有意义;奖励条件太容易,轻而易举就可以得到,兴趣也就不高了,奖励的功效也不能持久.针对不同的对象,必要时可分层、分级实施,让每个人都有获胜的机会.
奖励也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过分的和不合时宜的奖励会使目的或目标发生转移到当前的奖励上,而把学习目标放在次要地位,产生“有奖才做”,影响将来的“价值观”.一个集体中,有奖励便有竞争.竞争的结果,只是少数人获胜,获胜的自然感到一时的兴奋,而特别努力勤学,可失败的不免灰心丧气.再者,来自内心的喜悦产生的学习动力才是真正的.当然不能把奖励作为唯一的手段滥加使用.
惩罚作为一种消极的或者是一种负强化的方式,是一种比较严厉的手段,在教育活动中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体罚等惩罚方式被广泛否定和禁止,因为它不符合现代教育尊重学生的基本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许多教育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也都认识到了惩罚所具有的教育性.例如在中国古代教育中,“当头棒喝”对人的惊醒教育作用曾经得到过特别强调.前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也正确地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所以,正如奖励并不必然就构成教育性的方法一样,惩罚也并不必然与教育性无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使用惩罚手段.正确使用惩罚手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为惩罚而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问题所在,认识惩罚手段所实际寄寓的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生已经认识错误所在并决定不在重犯时应免于惩罚.2、惩罚时一定要弄清事实,应当公平、合情合理、准确,掌握一定的分寸,要避免那种主观情绪化和武断的惩罚,更不能偏激.严禁体罚,因为不仅伤害肌体,更伤害自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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