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实业公司之间的区别?
陈儒坤律师:你的第四点好像不对。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你说不能相提并论,希望你能给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依据,谢谢!...
陈儒坤律师:你的第四点好像不对。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你说不能相提并论,希望你能给出相关的法律文件和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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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百度认证:成都华律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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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2. 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 经营特点不同: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因此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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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有限公司;
第二.责任无限公司也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偿。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无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人合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时要求全体股东同意。
4 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实业的关键在这个“实”字,并不会因为是实业公司而产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它应该相对于“虚”来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纯贸易的公司,叫实业公司就不太合适了。实业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虽然叫公司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并论;
第五.我国目前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
第六.对补充的回答:实业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不是一个公司形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非公司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中,明确了必须规定公司的形态,即必须规定为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而不是公司的组织则不得这样规定;详细分析如下:
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名称的解释:公司是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以明确主体的标志,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 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 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 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公 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种类,不能只标明公司。这是法定的要 求。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 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不是依 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对这部分 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 称,公司不得采用。比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 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都不 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法律对此无强 制性规定,一般要求是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和营业种 类相适应。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公司的合法名称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 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登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 有妨害其使用者,这种妨害行为便构成侵权行为,公司可以 请求妨害者排除妨害。如果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 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 具有专属性,也就是公司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一方面,排 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停止其 他公司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第二.责任无限公司也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偿。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 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无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人合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时要求全体股东同意。
4 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实业的关键在这个“实”字,并不会因为是实业公司而产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它应该相对于“虚”来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纯贸易的公司,叫实业公司就不太合适了。实业公司不是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虽然叫公司但实际上不是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相提并论;
第五.我国目前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
第六.对补充的回答:实业有限公司和实业公司不是一个公司形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业公司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非公司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中,明确了必须规定公司的形态,即必须规定为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而不是公司的组织则不得这样规定;详细分析如下:
公司法中有关于公司名称的解释:公司是法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以明确主体的标志,明确权利义务的归属。为了使人们能够 通过公司名称,了解公司的性质、责任形式,评价公司的信 用,维护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选定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反映公司的种类, 主要是其责任形式。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种类。公 司名称中必须标明其种类,不能只标明公司。这是法定的要 求。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 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不是依 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对这部分 内容也应当依法确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名 称,公司不得采用。比如,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 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等,都不 得作为公司名称使用。第三部分是营业种类,法律对此无强 制性规定,一般要求是公司名称应当与其营业规模和营业种 类相适应。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公司的合法名称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 可以不受他人妨害,将其登记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 有妨害其使用者,这种妨害行为便构成侵权行为,公司可以 请求妨害者排除妨害。如果公司因此而产生损失,即产生对 妨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司名称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后, 具有专属性,也就是公司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一方面,排 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停止其 他公司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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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有限公司”只不过是相对”发展”,”贸易”,”咨询”等公司性质加以说明的字眼而已.所谓”实业有限公司”,一般指以兴办经济实体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者之间的异同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
1.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额高于上述规定者,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我国《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对允许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可以高于1000万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7.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股票。
8.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设立程度复杂,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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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这话不对呀!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股分有限公司不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再与实业公司并列起来,这确实不能相提并论呀。上面“最后的思想”先生将各种公司解释得比较清楚了,你看一看就明白了。
简单说:有限公司就是负有限(以注册资金为限额)的责任。
无限责任就是出了事你把公司赔上后,不足部分你砸锅卖铁还要赔。
实业公司就没有固定的概念了,它不是法定公司性质的一种。一般可以理解为区别于纯商业贸易公司,通常都是做房地产的公司喜欢这样的名字,显得好听。
所以说它们不能相提并论呀!
简单说:有限公司就是负有限(以注册资金为限额)的责任。
无限责任就是出了事你把公司赔上后,不足部分你砸锅卖铁还要赔。
实业公司就没有固定的概念了,它不是法定公司性质的一种。一般可以理解为区别于纯商业贸易公司,通常都是做房地产的公司喜欢这样的名字,显得好听。
所以说它们不能相提并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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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限公司也就是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全部动产与不动产对公司所欠债务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股东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抵偿。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单一性
2.人和性
3.封闭性
无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设立简便
2.管理简单
3.出资形式多样
4.信誉较好
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股东的责任太重
2.公司规模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资产包括多个方面:一是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三)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灵活。
实业的关键在这个“实”字,并不会因为是实业公司而产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它应该相对于“虚”来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纯贸易的公司,叫实业公司就不太合适了。
无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单一性
2.人和性
3.封闭性
无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1.设立简便
2.管理简单
3.出资形式多样
4.信誉较好
无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1.股东的责任太重
2.公司规模较小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是:(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公司以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公司资产包括多个方面:一是股东的出资;二是公司设立后经过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司清算时,仅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在公司资产之外主张债权;(三)公司股东人数应符合法定要求。(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为一个。股东的身份既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四)股权转让应符合法定程序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35条规定:“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其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五)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只能由其他合法方法方式融资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设立条件和程序较为简单、灵活。
实业的关键在这个“实”字,并不会因为是实业公司而产生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问题,它应该相对于“虚”来理解,所以如果是一家纯贸易的公司,叫实业公司就不太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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