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有时提到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请问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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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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