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装房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责任如何承担
2018-08-02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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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精装房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责任如何承担
2013年3月13日,谢某购买A地产公司开发的馨雅园商品房一套,双方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所购买房屋为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2014年8月,谢某办理入住手续。但自2016开始,该房屋装修质量问题频现,瓷砖掉落、墙面开裂、房门变形。且A地产公司怠于履行维修责任,谢某无奈提起诉讼。
仲裁庭意见: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经庭审调查,该楼盘竣工验收报告上显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该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据此该房屋装修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说法: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且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最低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时间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为依据。
结合本案实际,《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该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时限。涉案房屋所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故胡某提起诉讼时该房屋尚在维修保修期内,所以出现的质量问题应为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2013年3月13日,谢某购买A地产公司开发的馨雅园商品房一套,双方签署《商品房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所购买房屋为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2014年8月,谢某办理入住手续。但自2016开始,该房屋装修质量问题频现,瓷砖掉落、墙面开裂、房门变形。且A地产公司怠于履行维修责任,谢某无奈提起诉讼。
仲裁庭意见: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经庭审调查,该楼盘竣工验收报告上显示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该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据此该房屋装修尚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律师说法: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别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根据该办法规定,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且规定的保修期限为最低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时间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为依据。
结合本案实际,《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该精装房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内,符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时限。涉案房屋所在楼盘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故胡某提起诉讼时该房屋尚在维修保修期内,所以出现的质量问题应为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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