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产假请128天,破腹产,公司不批准,怎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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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 为梦想出发,留学不留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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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又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女职工的产假提高至98天;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规定了晚育者可延长产假,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4、如果单位不执行,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5、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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