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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可能遇到过一些场景,和一些半生不熟的人谈点不大不小的事情,专门写个协议签个合同显得太正经,但没有一点依据心里面又很虚。这个时候,大家可能会用一个简单的口头协议来证明双方的承诺,而这个口头协议一般也就是用录音的形式保存。
那么,究竟口头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比如技术开发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等,只要当事人愿意用口头协议的形式,那么在理论上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口头协议也不是万能的,起码它本身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协议中的当事人必须是拥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协议的内容必须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能使对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进行协议等等。
接着,我们就来看看录音这个事情。
录音作为口头协议最重要的载体,自然也是拥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却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这么几条: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也就是说,口头协议录音要具有法律效应,至少是在双方都自愿被录音并以此作为省局的情况下获取,而且里面的内容必须是清晰的,没有混淆性的。如果没有保证这几点,口头协议录音的真实可靠性就会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录音在很多案件中只能作为一个辅助的证据,而非唯一证据,所以,如果要进行口头协议,除了录音之外,还要尽可能的多保留各种更加客观真实可靠的证据,比如文字聊天记录、邮件、转账记录等等,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但这一证据却不充分,很容易被反驳。
对方很可能会反咬你一口,说是在你的胁迫下才录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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