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资认定报名了没去可以下次再报吗 5
可以的。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
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过电子信息比对的相关材料”、“(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二)身份证原件”、“(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三)学历证书原件”、“(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修改为“(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