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部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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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党支部对村委会是领导关系,这是《党章》中明确规定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31条)"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第32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自治。这一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认真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事要与村委会多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村委会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拧成一股绳,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办好。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领导核心作用,提出全村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协调村委会同其他组织的关系;二是战斗堡垒作用,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讨论议决村内的重大事情,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自觉维护和遵守,并监督考核在村民自治组织中工作的党员和干部;三是支持保证作用,支持和保证村委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村党支部对村委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但不能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工作。村党支部要认真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遇事要与村委会多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村委会要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多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拧成一股绳,共同把村中的事情管好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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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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