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留或审判后 个人物品什么时候归还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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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即在犯人收监后,第一次会见时退回罪犯私人物品,罪犯释放时,将私人物品退还本人。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会见退回)
新收监狱在安排罪犯第一次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亲属;在新收期间无法退回的,各监狱在安排罪犯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
第八条(物品发还)
罪犯释放时,监狱应将私人物品发还罪犯本人,并将其手中登记单收回统一保管。
民警发还罪犯私人物品时,应对照登记单当面检查封存是否完好;罪犯本人确认无误后在登记单(第四联)上签收。
发还时,罪犯遗失登记单的,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民警核对无误后,私人物品予以发还,书面报告收回交监狱统一保管。
第九条(罪犯死亡退回)
罪犯死亡的,其私人物品应当发还给亲属,登记单凭证由监狱统一保管。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私人物品管理规定》
第四条(会见退回)
新收监狱在安排罪犯第一次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罪犯亲属;在新收期间无法退回的,各监狱在安排罪犯会见时,应将罪犯私人物品退回。
第八条(物品发还)
罪犯释放时,监狱应将私人物品发还罪犯本人,并将其手中登记单收回统一保管。
民警发还罪犯私人物品时,应对照登记单当面检查封存是否完好;罪犯本人确认无误后在登记单(第四联)上签收。
发还时,罪犯遗失登记单的,本人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民警核对无误后,私人物品予以发还,书面报告收回交监狱统一保管。
第九条(罪犯死亡退回)
罪犯死亡的,其私人物品应当发还给亲属,登记单凭证由监狱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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