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 2007 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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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2007年6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做出规定: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要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抓紧制定其他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通知要求,对于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按照通知,应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
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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