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哪些教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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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活动内容。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课程、教材教法、考试和评价、课外活动、思想教育、劳动教育、校园文化、学校与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著书立说、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等。但这种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其行使必须限定在学术研究活动中,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则应遵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学大纲的要求,不能任意发表个人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此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学习、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教师通过考试、考查及其他方式对学生学业成绩的客观评定以及对学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职业的特点,在于专业性较强,而且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因此教师不仅享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国家规定的教师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间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这是一项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赋予教师这一民主权利,有利于调动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使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得以体现,更有效地实现教育教学的目的。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保障教师的培训权,对于教师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所享有的这一权利,以适应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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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以教育为生的职业。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根据学校设施条件和个人职称专业,安排学生入座、发放学习资料、备课授课、批改作业、引导辅导帮助学生学习、组织听课练习,组织考试、传授科学文化基本知识,开展主持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的观察学习、记忆认知、动手沟通、操作等综合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经验技术。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具有建设性的教育,执行各项教育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各类高素质或实用人才。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因此人们把“人类灵魂的工程 [1] 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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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或不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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