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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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2 · 百度认证:北京惠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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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
离婚具体需要的手续及证件如下: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严格来讲,夫妻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
离婚具体需要的手续及证件如下: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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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起,我国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可以异地办理离婚登记,试点地区主要包括: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在上述试点地区,居民可以跨省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手续。试点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共两年。
上述试点以外的地区,居民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温馨提示: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住所地。具体建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上述试点以外的地区,居民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需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温馨提示: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住所地。具体建议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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