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3万!这样高薪的保姆究竟是怎样的?
”高薪保姆”月薪3万元,不用做家务也不用做饭。天下竟有这种好事?记者发现,不少公司打着“高薪”的旗号招聘保姆,但他们实际上“招聘”的却是……
“高薪保姆”月薪3万元,不用做家务也不用做饭。天下竟有这种好事?记者发现,不少公司打着“高薪”的旗号招聘保姆,但他们实际上“招聘”的却不是保姆。
月薪高达3万元的“高薪保姆”到底做什么工作?
下午一点,记者以应聘者的身份准时来到位于朝阳区双桥地铁站附近的约定地点。这时,迎面走来一名黑衣男子,他就是家政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
电梯停在9层,记者随着黑衣男子,穿过一片漆黑的楼道,进入了一个名叫伊诺尔家政服务公司的办公室。如果不是黑衣男子带领,谁能想到,这间黑漆漆不起眼的不到50平米的房间,竟然做着“高薪保姆”的生意。
42岁离异男找“陪床保姆”:不用干活每月3万
把记者带进办公室后,这位黑衣男子斜歪着坐在老板椅上,摸着自己的膝盖发话了。
黑衣男子:你想应聘什么职位?
记者:高薪保姆。
黑衣男子:你能理解私人保姆的意思吗?是照顾单身老板的。他们的年龄会大一些,四、五十岁,甚至六十岁的。基本上都是有钱人,工资在一万八到3万元之间。
黑衣男子的话让人疑惑,做保姆,跟雇主是不是单身有什么关系?雇主四、五十岁就算年纪大?照顾壮年男子,工资能达到3万块?这是在找保姆吗?这不会是用高薪当诱饵的骗子吧?
但是,黑衣男子说了:我们不收钱!黑衣男子表示:在没有给应聘者找到合适的工作之前不会收取任何费用。那边(雇主)确定同意录用你,你觉得那边也合适,这边再签合同。有任何事找公司说,合同上都有写。
高薪保姆、签合同、前期不收费,如此有诱惑力的工作,究竟有什么工作要求?黑衣男子表示,记者可以直接和客户谈。随后,黑衣男子马上给记者联系了一位“雇主”。(来源:中国搜索)
不用做饭收拾屋 “保姆”只负责“陪床”
面试一个小时后,下午四点半,记者来到雇主工作地附近的一个商场。面前这个大腹便便的中年男子就是“雇主”。
中年男子:“你是双桥那个家政让你过来的吧?”
记者:“对对对。”
中年男子:“今年多大了?”
记者:“24岁。”
中年男子:“这么年轻啊?”
中年男子告诉记者,他今年42岁,从事服装生意。在简单询问记者的年龄籍贯之后,这名雇主便直接说出了自己的需求。
中年男子:“咱也不喜欢绕弯子。我这也是离婚多少年了,一个人始终在北京。我就想在北京找个伴儿。这么说能明白吗?一对一的私人保姆,到月付您工钱。”
记者:“我做家务的经验没那么多,怕做不好。”
中年男子:“北京有钱就是王。饭不需要你做,我自己在家也收拾屋子。”
既不用做饭,也不用收拾屋子,还白给钱,这是找保姆吗?天上不会掉馅饼,中年男子见记者如此“单纯”,便说得更加直白。
中年男子:“说白了就是找个陪床阿姨。不掺杂任何感情和经济纠纷在里面。”“但是男女关系别太复杂,这是我接受不了的。别今天跟这个男的勾搭明天跟那个勾搭。这么说明白了吧。”“在我这儿干别这么多事儿,该问的问,不该问的别问。”
前面说过,中年男子和记者是在一个商场里见面的。这些不堪入耳的话,中年男子竟能在这样的公共场所说出来。
中年男子继续说:“我只能告诉你,我是正常人,没有毛病。身体比较健康,可以到医院检查。一天1000块钱给你算。我家离你那也没多远,你要是觉得行,就可以搬过来。”
刚见面聊两句,就要“搬过去”了? (来源:中国搜索)
“高薪保姆”家政公司一个比一个露骨
记者在结束与中年男子的会面后,又电话联系了几家介绍“高薪保姆”工作的家政公司。他们在电话里说的,同样露骨。
家政公司A:就是陪床保姆懂吗?月薪2万以上的。人家(雇主)都是单身的、丧偶的,没有什么风险,一对一的。
家政公司B:付出你的身体,你就能得到这么多的钱。这属于合法的明白吗?
高薪招聘保姆 到底是骗子还是介绍卖淫?
可能性一:“雇主”和家政公司本就是一伙的。中介表现出找到工作再收钱,中年男子则表示对应聘者很中意。如果有应聘者上钩,就会人财两空。
可能性二:家政公司真的是在介绍“高薪保姆”工作。这就涉嫌介绍卖淫罪。家政公司、雇主和找“高薪保姆”工作的女性之间完全是是周瑜打黄盖的关系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但不管是诈骗还是介绍卖淫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必然受到法律制裁!别信天上掉馅饼,别想不劳而获。
找陪床保姆是合法的?律师说了:不可能
岳成律师事务所孙荣达律师表示:“多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他的非法目的。表面上是以介绍保姆为名义,但如果实行了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就已经涉嫌犯罪,触犯刑法,属于介绍卖淫罪。”目前,记者已将暗访内容报告公安部门。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起施行。
该《解释》分别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解释》指出,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此外,该司法解释也指明,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