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保护内容如下:
1、知悉真实情况权
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自主选择权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商品种类、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方面应有充分的选择; 二是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的选择权应当不受强制地自由决定。在现实生活中,危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现象主要有“公务”习惯、商品搭售和强制销售等。
3、人身财产安全权
也就是说,如果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消费者可以享受购买商品的权利。在实践中,酒类、劣质药品、化妆品、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花爆竹、机动车辆以及漏电、燃烧、爆炸和未造成伤害等其他原因的案件,是侵犯消费者安全权利的典型例子。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商家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的赔偿规定,商家以欺诈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提供劣质服务的,应当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最低赔偿金额为500元。消费者如有权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