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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拓展资料】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且经职工授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业务材料,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住房消费信息除外)的,职工能提供相应业务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发现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住房消费信息的,职工应提供相应业务材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预收件登记,核实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三)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1.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缴存余额被依法冻结的;
3.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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