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 326号是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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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 326号未作废。
2009 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国税函2009 326号未作废 。
2009 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偷税,除了补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以外,还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五倍以上的罚金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国税函2009 326号未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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