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金额填写规范
法律分析:1、出票的日期(大写):数字规定必须大写,数字大写的写法是:零、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2、付款行名称、出票人帐号:即为本单位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帐号是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如上图所示:付款行名称:农行科技城分理处出票人帐号:32409102980102089。
3、收款人:
(1)、现金支票收款人可以写为本单位名称,这时现金支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之后收款人可凭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的银行领取现金。(有部分银行各营业点联网的可到联网营业点直接取款,具体的要看联网覆盖范围而定)。
(2)、现金支票收款人可写为收款人个人姓名,此时现金支票背面不盖任何章,收款人在现金支票背面填上身份证号码和发证机关名称,凭身份证和现金支票签字领款。
(3)、转帐支票收款人应填写为对方单位名称。转帐支票背面本单位不盖章。收款单位取得转帐支票后,在支票背面被背书栏内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填写好银行进帐单后连同该支票交给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委托银行收款。
4、人民币(大写):大写数字的写法是:零、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概念,并且一并规定了出票人、持票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出票人的责任: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票人应当在出票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载,并且签章,并且按照票据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我国对票据的管理是相当的严格的,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票据的格式、大小、纸张、印制单位、印制审批权、发行程序等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出票人出票时也应当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如必须填写真实的姓名,不得使用假名;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应该是法人或者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同时,出票人应当对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负责,因为票据在流通过程中只是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进行的,而不是去探求出票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是票据法的文义性的表现,也是不同于民法的特点之一。
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一方面应该在票据上进行签章,另一方面,应该出示持有的票据,仅仅以此行为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权利人,而无须其他的证明。
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只要在票据上进行了相关的记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其他票据债务人仅仅就自己的记载承担责任,而其他的任何书面材料都无法增加或者减少其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