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孩子怎么报销医保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参保的职工以及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的项目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此系兜底条款。
【城市案例】
办理对象:参加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
办理条件
1、准予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排胎或新生儿出生之日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3)参保人须在生育后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前到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生证明)。若在市内联网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医院生育的,可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申请开具此证明;
(4)参保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医学文件等全部材料,姓名必须与参保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两者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时,需由发放单位证明其有效性;
(5)必须提供与此次生育相关的收费收据原件,所提供的报销联上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
(6)参保人应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所需资料到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7)剖宫取胎或剖宫产的,不限孕周,均享受同等待遇;
(8)因特殊原因需在市外生育的,须在生育前填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并到其参保地(中山户籍人员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9)参保人在以下医院(珠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江门中心医院、江门五邑中医院和顺德桂州医院)生育的,视同市内生育处理,不需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10)若参保人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本人银行帐户的,可提供其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银行帐户,同时还须提供证明其为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和参保人死亡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1)在2018年8月1日后报销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10]52号)和《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中府办〔2018〕42号)规定的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不予办理情形:
(1)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
(3)生育前一月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后超过12个月才提出申请;
(5)事先未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而自行异地生育的;
(6)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的医疗费用;
(7)在农村合作医疗、异地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或已在计生部门记帐的;
(8)资料信息不准确,提供假病历或假发票的;
(9)治疗异位妊娠(宫外孕)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10)医疗收费收据无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
所需材料
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2、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如为门诊就医的,需提供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5、参保人中山本地六大银行(工商、农业、建设、广发、交-通、中国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或有参保人本人签名的借记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卡需双面复印)
6、在异地行计划生育手术或生育的,需提供在手术或生育前已在人社分局备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
7、参保人及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需双面复印)。
8、已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需补差额的,还需提交《中山市社会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不需提交计生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1、参保人携带有关材料到其参保或户籍所在辖区的人社分局办事大厅申办;
2、人社分局审核;
3、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办结相关待遇发放手续,应支付费用划入参保人银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