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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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的内容如下:
1、权责一致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合法行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原则如下: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权责一致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程序正当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合法行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程序性原则如下:
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2、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公正原则;
4、行政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
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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