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终止之后的对保费或者保单现金价值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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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的处理方式是签订终止协议,相关的义务就不会再继续履行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三类:
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
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例如不能履行、清偿及混同等。
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同时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负债字据为合同权利义务的证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权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此字据应由公证机构等认证。
对于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出险,重疾险会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医疗险按合同约定条款来承担保险责任;
2、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出险,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合同终止,退还保费。这是比较常见的处理方式,相当于消费者没有投保,如 某医疗险关于等待期条款。
2)合同终止,退还现金价值。这主要是针对长期型的重疾险。重疾险保险合同中有一页“现金价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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