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劳模待遇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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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法律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第一条 关于劳模认定。明确劳模的认定范围,包括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根据浙政办发〔2004〕11号第一条)
第二条 关于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的标准。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分别为500元、400元、250元、240元,农业劳模分别为600元、500元、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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