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设置的经济特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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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有7个。分别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霍尔果斯、喀什。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1988年4月,设立海南经济特区。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中央正式批准霍尔果斯、喀什设立经济特区。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报送;地方性法规,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报送;经济特区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负责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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