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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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土壤污染物指标10项,包括8种重金属(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和2种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本标准规定风险筛选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8种重友伍金属(镉、汞、砷、铅、铬、铜、镍、锌)和3种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苯并[a]芘)共11项指标;规定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5项指标。土壤污染清明物指标确定的主要理由是:一是保留8种重金属指标作为常规项目。包括重在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5种重金属污染物(镉、汞、砷、铅、铬),以及影响农作物生长的3种重金属污染物(铜、锌和镍)。二是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选测项目。我国自1983年禁止六六六和滴滴涕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来,上述两种污染物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鉴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六六六和滴滴涕在部分地区土壤中仍有一定的检出率,保留上述两种污染物作为选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监控其含量变化及风险。三是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选测项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规定了农产品苯并[a]芘含量限值。我国土壤中苯并[a]芘有一定检出率。虽然目前尚无研究表明土壤中苯并[a]芘是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中苯并[a]芘的重要来源,但监控土壤中苯并[a]芘含量变化及风险仍有一定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好正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好正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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