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学生书包算是侵犯隐私权吗??
班主任就在我们去跳绳的时候,将门反锁,让另一个班的人来搜查我们的书包,把我们的课外书、MP3MP4psp等都收走了。老师不可以打人吧。她把被搜走东西的人,全都打了巴掌,每...
班主任就在我们去跳绳的时候,将门反锁,让另一个班的人来搜查我们的书包,把我们的课外书、MP3 MP4 psp等都收走了。
老师不可以打人吧。她把被搜走东西的人,全都打了巴掌,每个被打的人脸都通红通红,都是一边哭一边下来的。记得,当时办公室里有好多老师在,可都无动于衷,只当与他们无关,没人出来阻止。
老师这种行为可以去投诉,有用吗??
我们班主任好像是特级教师吧,学校或上级领导会为了利益,而不处罚吗??
昨天报纸上看到,某大学6名教授要投诉一位博士导师的造假行为,花了两年才成功,骇人!! 展开
老师不可以打人吧。她把被搜走东西的人,全都打了巴掌,每个被打的人脸都通红通红,都是一边哭一边下来的。记得,当时办公室里有好多老师在,可都无动于衷,只当与他们无关,没人出来阻止。
老师这种行为可以去投诉,有用吗??
我们班主任好像是特级教师吧,学校或上级领导会为了利益,而不处罚吗??
昨天报纸上看到,某大学6名教授要投诉一位博士导师的造假行为,花了两年才成功,骇人!!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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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生虽未成年,但仍有主张基本权的能力。搜书包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可能已逾越教师管教权的范围,构成刑事诉讼法上的搜索;而教师既非刑诉中的司法人员,搜书包只会构成违法搜索。至于没收系国家刑罚种类的一种,塬则上只有法院有此权力没收人民的财产,教师最多只能「暂时保管」或转交家长,应无权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应受到刑事制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规定的范围,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公民实行搜身.
从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为人根据违法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0/15109152700.shtml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私法角度,非法搜查属于侵权行为,侵权客体为身体权。参照最高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生虽未成年,但仍有主张基本权的能力。搜书包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可能已逾越教师管教权的范围,构成刑事诉讼法上的搜索;而教师既非刑诉中的司法人员,搜书包只会构成违法搜索。至于没收系国家刑罚种类的一种,塬则上只有法院有此权力没收人民的财产,教师最多只能「暂时保管」或转交家长,应无权没收。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法律对搜查作了严格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此条规定的搜查权属于刑事侦查权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侦查权只能由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而且《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还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总之,搜查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除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搜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罪。
老师虽然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利,但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搜查权。另外说的是,老师指使学生互相搜查,也是对学生人身权利的漠视和侵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甚至应受到刑事制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只要不是以上规定的范围,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他公民实行搜身.
从公法角度,非法搜查的行为人根据违法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http://news.sina.com.cn/c/2006-02-20/15109152700.shtml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people.com.cn/item/faguiku/xingf/R1010.html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私法角度,非法搜查属于侵权行为,侵权客体为身体权。参照最高院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xsjjy.com/flk/mftz.htm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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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怎么能这样呢..就算学生带MP3,MP4也不能翻学生的书包,这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更不能打学生,而且还打脸,这老师太不像话了,我国法律禁止老师体罚学生的,把那个老师告到教育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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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的来当然算 但是根据道德“规定”的来应该就不算了
PS:道德在法律面前总是如此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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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家长联名检举,你们班主任,不死也得丢工作。想一个人扳倒他难,你可以组织全班学生找校长“吵”,要合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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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权,这个老师真没有师德。再怎么样也不能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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