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家庭成员关系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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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家庭成员是丈夫(妻子)儿女,主要社会关系是父母,兄弟姊妹,岳父母(公婆)。
1.主要家庭成员通常只需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的具体情况。
2.填写家庭成员时姓名、属、称谓、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尚在读书的家庭成员应标明学校,如“**大学学生”。
3.没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应标明居住地,如“**市**县**街道居民”。
4.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的,其所在院校、工作单位及职务、定居地点,应全部如实填写。
5.家庭成员中凡加入外国国籍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权)的需注明。
6.家庭成员是和本人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
7.“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
8.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主要指母父女男,有时也包括指姥姥、姥爷、奶奶、爷爷、孙女、孙子及亲姊妹兄弟等。
9.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10.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结婚以后的家庭关系法律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本条规定重申了结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这里,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子了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历史上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从夫居,按照礼制的要求,出嫁女归附于夫家之宗,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而“入赘”则是“家贫子壮出为赘”,备受社会和家庭的歧视。直到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中仍有“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等规定。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到女家落户,与“入赘”的性质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了双方被赋予完全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男到女家落户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些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时可以树立新型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是对旧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 目的是为了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思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规定双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并不否认双方建立自己的独立家庭。
(二)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登记结婚后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成为何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
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主要家庭成员通常只需填写配偶、子女、父母的具体情况。
2.填写家庭成员时姓名、属、称谓、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尚在读书的家庭成员应标明学校,如“**大学学生”。
3.没有工作单位的家庭成员应标明居住地,如“**市**县**街道居民”。
4.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境)外学习、工作、定居的,其所在院校、工作单位及职务、定居地点,应全部如实填写。
5.家庭成员中凡加入外国国籍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长期居留权)的需注明。
6.家庭成员是和本人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
7.“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
8.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主要指母父女男,有时也包括指姥姥、姥爷、奶奶、爷爷、孙女、孙子及亲姊妹兄弟等。
9.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员。
10.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结婚以后的家庭关系法律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本条规定重申了结婚后女方或男方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这里,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子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子了有效的保障。由于我国历史上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妻从夫居,按照礼制的要求,出嫁女归附于夫家之宗,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而“入赘”则是“家贫子壮出为赘”,备受社会和家庭的歧视。直到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中仍有“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赘夫以妻之住所为住所”等规定。而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到女家落户,与“入赘”的性质完全不同,主要表现了双方被赋予完全自愿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结婚后夫妻的地位平等,双方均不需改名更姓,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男到女家落户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些有女无儿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同时可以树立新型的婚姻观念和生育观念,是对旧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居住方式的改革, 目的是为了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思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婚姻法规定双方都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鼓励男到女家落户并不否认双方建立自己的独立家庭。
(二)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
登记结婚后是否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成为何方的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
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三)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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