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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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不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盖房子。农村的宅基地不允许向城里人转让,只可以在同村人之间转让。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私自买卖是不被允许的。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才能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是农村的基本福利制度,是有特定对象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以说城里人是不应该得到农村宅基地的。
一、城市户口能买农村建房吗
根据《房屋的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3、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的报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子也是违法的主要是因为: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城市户口能买农村建房吗
根据《房屋的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3、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证明;
4、申请登记房屋要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的报告或村民住房的平面图;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城市户口能买农村的房子吗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子也是违法的主要是因为: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农村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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