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精神分析的人格理论。
精神分析学说认为,人格是由本我(或它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构成。本我(id) 又叫伊的存在于无意识深处,是人格中最原始的部分,代表人们生物性的本能冲动,主要是性本能和攻击本能,其中性本能或称为libido(欲力或性力)对人格发展尤为重要。本我具有要求即刻被满足的倾向,遵循着所谓的快乐原则(pleasureprinciple)。本我的心理过程是人类非理性心理活动的部分,即不遵循现实的逻辑思维和推理,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不顾后果,任意的否认,这表现在人类的梦、游戏和幻想甚至艺术创作中。自我(ego) 大部分存在于意识中,小部分是无意识的。因此,自我是人格结构中最为重要的部分,自我的发育及功能决定着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一方面,自我的动力来自本我,是本我的各种本能、冲动和欲望得以实现承担者;另一方面,它又在超我的要求下,要顺应外在的现实环境,采取社会所允许的方式指导行为,保护个体的安全。自我遵循着“现实原则”(realityprinciple),调节和控制“本我”的活动。因此,自我可以说是人格的执行部门,它设法在外部环境许可情况下来满足本我的欲求,使两者保持平衡。超我(superego)类似于良心、良知、理性等含义,大部分属于意识。超我是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社会规范、道德观念等内化而成。是人心理中最具理性的部分,超我的特点是能按照社会法律、规范、伦理、习俗来辨明是非,分清善恶并对行为进行监督管制,使人格达到社会要求的完善程度。“超我”按“至善原则”(principleofideal)行事。弗洛伊德认为人格是由上述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交互作用构成。人格是在企图满足无意识的本能欲望和努力争取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两者长期冲突的相互作用中发展和形成的。即“自我”在“本我”和“超我”中间起协调作用,使两者之间保持平衡,如果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达到“自我”无法调节时,就会产生各种精神障碍和病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