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融资融券可没50万资产开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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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要求,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上述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具体条件可咨询所属券商。
证券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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