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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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08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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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
第一条联合国宪章所设之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其组织及职务之行使应依本规约之下列规定。
第二条法院以独立法官若干人组织之。此项法官应不论国籍,就品格高尚并在各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之任命资格或公认为国际法之法学家中选举之。
第三条
一、法院以法官十五人组织之,其中不得有二人为同一国家之国民。
二、就充任法院法官而言,一人而可视力一个国家以上之国民者,应认为属于其通常行使公民及政治极利之国家或会员国之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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