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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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04-07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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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将原来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修改为“保证人和债务人”;2、将原“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规定,修改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3、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中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该点是实质性的修改,值得注意。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都属于保证的具体形态,两者既具有诸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诸多区别。其中最根本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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