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亲属移民的四大种类
【篇一】美国亲属移民的四大种类
近亲亲属仅指美国公民之亲属,而优先亲属受配额控制,需要等待配额排期,根据关系又分为4种:
1.家庭第—优先类F1:
美国公民之21岁以上未婚子女,每年配额23400名;
2.家庭第二优先类F2:
2类合计每年配额114200名,外加第一优先类未用完的3%。
F2A美国永久居民之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占配额77%。
F2B美国永久居民之配偶及21岁以上未婚子女,占配额23%。
3.家庭第三优先类F3:
美国公民之已婚子女,每年配额23400名,外加第—、二优先类未用完的名额;
4.家庭第四优先类: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每年配额65000名,外加前三个优先类未用完的名额。
投资人拿到临时绿卡就可以为21岁以上未婚子女申请。
【篇二】扩展阅读: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一)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二)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三)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