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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就必然是调整私人间关系的法,即私法。私法除民法外,还有商法。民法为一般私法,商法为特别私法。我国以往的民法理论,由于不承认市民社会,因此,不承认民法是私法,关于民法的定义,被说成是调整平等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样的定义无非是指出了调整对象和一堆法律规范,与调整对象同语反复,没有太大区别,学理上也未与商法相对区别,是从法规范的外观解释法,没有揭示出民法的社会基础,没有揭示出民法的本质。从本质上给民法下定义,应解释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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