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居住证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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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居民证办理条件包括三点
(1)居住时长的要求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也就是至少有半年居住登记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缴纳社保要求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缴纳社保满半年的认定: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3)产权房屋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1、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界定。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
2、直系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江门居住证办理材料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禅野拦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脊老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江门居住证办理流程包括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江门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贺胡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1)居住时长的要求
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也就是至少有半年居住登记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2)缴纳社保要求
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缴纳社保满半年的认定:近一年内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
(3)产权房屋要求
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1、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界定。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是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签发或购房合同签订满半年。
2、直系亲属的界定。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
江门居住证办理材料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禅野拦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脊老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江门居住证办理流程包括
1、申报:申办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受理: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
3、审核:公安内部审核;
4、制证:公安内部制证;
5、领取:申办人持申请回执或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办理的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江门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不收费。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贺胡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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