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每日一题 ( 2009-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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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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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 [答案]ABCD
 [考点]代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代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制度。《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9条规定了代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制度。根据该规定,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所以A是错误的。第三人提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所以B选项认为异议只能采书面形式过于绝对,也是错误的。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所以C也是不正确的。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D选项也是错误的。
 在近六年的司法考试中,这是第二次考查代为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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