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单位改革,生态环境领域内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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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内的行政执法职能,原来由环境监察大队承担。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已经明确生态环境领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保留,以县区为主,实行“局队合一”,统一实施生态环境领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除以原环境监察大队职能为主外,还整合了自然资源(原国土部门)、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的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1、机构性质: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以县区执法为主,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一级和区执法队伍整合、以区为主成立一支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理执法,即将所有的行政执法取胜,整合到一个执法中心,统一行使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职能。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为事业机构,按照新《公务员法》规定,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管理,而且还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分类,原已经参公的执法人员,可以继续保留参公岗位和身份,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2、人员身份: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依然为事业身份,只是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参公管理。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原参公人员条例条件的保留身份和岗位,新进人员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突击增加干部和参公人员身份。
3、工勤人员: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明确规定辅助人员不能执法,行政执法机构的工勤人员也不能参公管理,这就等于封死了工人身份成为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道路。改革完成后,不管是在管理岗位的转干、聘干、代干人员,还是原来已经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人,都要退出执法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4、编外人员: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方案同时也明确规定,全面清退执法队伍里面的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今后,再也不会出现执法外包、临时人员执法,或者出了事由临时工顶包的现象。
1、机构性质: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以县区执法为主,省级只成立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市一级和区执法队伍整合、以区为主成立一支执法队伍;乡镇试行一支队伍管理执法,即将所有的行政执法取胜,整合到一个执法中心,统一行使乡镇一级的行政执法职能。新成立的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为事业机构,按照新《公务员法》规定,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参公管理,而且还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分类,原已经参公的执法人员,可以继续保留参公岗位和身份,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2、人员身份:生态环境执法大队使用事业编制,人员依然为事业身份,只是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参公管理。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原参公人员条例条件的保留身份和岗位,新进人员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突击增加干部和参公人员身份。
3、工勤人员:行政执法改革队伍建设,明确规定辅助人员不能执法,行政执法机构的工勤人员也不能参公管理,这就等于封死了工人身份成为执法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的道路。改革完成后,不管是在管理岗位的转干、聘干、代干人员,还是原来已经取得执法资格的工人,都要退出执法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4、编外人员: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方案同时也明确规定,全面清退执法队伍里面的临时人员、编外聘用人员,今后,再也不会出现执法外包、临时人员执法,或者出了事由临时工顶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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