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治疗用人单位不付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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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心法务
2023-06-29 · 超过154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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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如果单位已经为工伤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 的,则所支付的 工伤医疗费用 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单位不 承担赔偿责任 。 2、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则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该由单位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包括赔偿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 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客观: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故,除了受工伤的员工外,其他人员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故此,当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治疗费时,员工及其家人或其他社会主体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让劳动行政部门介入工伤案件,使受工伤的员工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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