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注意问题:
①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②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③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④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⑤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处置的固定资产,当月应计提折旧。
广告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