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改名字需要以下手续:
1、本人持变更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并且需要变更申请书和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有收养关系的人需要带收养证。
2、经派出所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变更前的姓名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身份证变更名字有严格的申报限制条件和理由:
1、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2、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证名字错误的;
3、身份证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4、身份证名字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改名字需要以下手续:
1、向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由父母或收养人申请;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
2、户籍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材料;
3、审查通过的,核准变更,并发给新的户口本。
法律上关于成年人身份证变更名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本人要表达变更名字的意愿,第二是变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诺变更名字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变更一次名字。
成年人身份证变更名字一定要慎重,因为名字变更后会影响到自己的档案、学历证书、银行卡、社保卡、医保卡以及产权证等以往其他证件的使用,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公安部门也有规定,为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成年人申请变更名字的,应当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
变更名字需要的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4、派出所民警的调查报告(内容包含:人像、指纹等检索比对情况,存疑的进行走访调查,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变更姓名特别提示:不符合下列规定的,不予受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监护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
3、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4、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更正:
1、正在服刑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2、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调查的;
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结的;
4、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6、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7、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1、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