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婚姻中最难以接受的就是背叛,你是如何看待背叛这件事的?
婚姻中最难以接受的是背叛,尤其是对感情的背叛,我的观点非常鲜明,就是对感情的背叛应采取最严厉的惩罚。对于感情背叛,可以分为身体的出轨和精神上的出轨。而在处理上,略有不同。我认为对身体出轨的行为是不可原谅的,而精神上的出轨,可以通过努力,将出轨的一方拉回到正常的婚姻状态中。
第一,先讲身体上的出轨。身体出轨就是违背了结婚时所承诺应该遵守的誓言,如果将婚姻视为一纸契约,那身体出轨就是事实上违约,违约就应该付出违约责任。从感情上讲,出轨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心理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再从人的品质上看,身体出轨不仅不遵守以夫妻双方忠诚为基础的婚姻价值观,还以行为事实践踏婚姻的底线,这样的错误就是婚姻和感情的硬伤,是不可能也无法恢复到之前状态的,以上就是我认为身体出轨不可原谅的理由,而对其处罚措施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出轨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方式可参照《新婚姻法》的有关条款。
第二,再讲精神上的出轨。我认为这种行为是踩到了红线上,也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必须进行最严厉的警告,但不再给与第二次精神背叛的机会,如果发现依然如是,就视同身体上的背叛一样。为何我对于精神背叛和身体背叛有所区别呢?首先,我认为两者都属于对感情的背叛,但一种叫既成事实,既成事实就不可回到原先的状态;另一种可以给与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也必须彻底反思,真诚悔改。
最后作个总结,我坚持认为,对感情的背叛是婚姻中最严重的事情,绝不可以放任自流,姑息养奸。以上只是我个人的看法和见解。有不同意见者,可以与我进行深入探讨。
建立自愿婚姻的唯一前提是:假设对方婚内忠诚于自己,于是自己可以无限信任对方是愿意维护这个关系的。此时就产生了责任和义务,并由此产生唯一的夫妻生活权利。它是夫妻之间唯一拥有而不可与非夫妻人分享的,它与家庭财产等允许社会人来往交易的权利是完全不同性质的。夫妻双方必须切实维护这种唯一的夫妻生活权。
背叛就是在婚内与非夫妻人分享了夫妻间生活的权利。它摧毁了自愿婚姻存在的唯一基础,也必然彻底伤害了夫妻对方的心理自尊——为什么夫妻间敢和愿一起生活?因为最信任。那么,当夫妻一方用背叛行为证实了其是最不可信任的人时,谁还愿、还敢与那个出轨方一起继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