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异地就医政策
法律分析:符合异地就医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需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就医人员应当按照就医地规定办理就医,并接受就医地管理。
法律依据:《吉林省关于省内医保异地急诊直接结算的通知》
三、费用报销结算
1.参保人员异地急诊备案通过后,可持有效凭证直接结算。按照省直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报销。未通过的,按自行就医待遇支付比例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未持有效凭证就医、结算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自费予以结算,参保人员可回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报销,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按照急诊比例报销;不符合急诊报销的,按自行就医核定和支付待遇。
2. 已发生备案,因参保人员本人原因未能直接结算的,按有关规定在原有待遇基础上降低报销比例。如遇系统故障,导致参保人员不能结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文字说明,参保人员可持医疗机构说明及报销相关材料回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待遇支付,符合急诊报销条件的,按照省直医保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执行;不符合急诊报销的按自行就医核定和支付待遇。
3.急诊救治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应在转出医院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同时转出医院应出具急诊转出相关证明由参保人员或随护人员交付转入医院,在转入医院再次办理急诊登记备案手续。首诊医疗机构有救治能力,参保人员或家属强行转至他院治疗的,按自行就医核定和支付待遇。
4.参保人员对急诊认定结果、备案核定结果、直接结算金额等有异议,认为待遇缺失的,可持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至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申请复核,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