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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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4年宪法又称为五四宪法,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希望大家喜欢!

  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

  五四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无异是耸立在在中国历史上的区分两种截然不同宪法的分水岭。”[15]从宪政发展的历史看,五四宪法对新中国宪法发展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新中国宪法是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潮流,浩浩汤汤,作为一部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民主宪法,当其内容得到较好实施的时候,国家总体发展就比较好;反之,当其被束之高阁,甚至“不宣而废”的时候,国家发展就处于停滞乃至陷入浩劫境地。

  (一)五四宪橡源法奠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

  自1954年9月20日五四宪法通过至1975年1月17日七五宪法通过之前,五四宪法运行了21年,使中国社会持续着法律意义上的宪法有效期。通过五四建立了国家基本制度、建构公民与国家的宪法关系,实现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化,为新的宪法秩序的形成提供统一的宪法依据。

  五四宪法颁行前后正处于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这是一个革故鼎新的过程,国家制度也在摸索和变革之中。其中,最重要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与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基础。早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雏形“工农兵代表会”的设想。1928年,他在《井冈山的斗争》一文中表达了工农兵代表会与工农兵政府(委员会)的关系,认为“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执行委员会……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代表会不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而应掌握是真正的权力。[16]在解放区政权组织形式上,他也要求各解放区普遍建立起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之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的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力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 

  毛泽东的人民政权思想直接体现在五四宪法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的规定。五四宪法颁布后,根据宪法规定建立起系统完整的国家政权体系。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过宪法后,9月2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同一天会议选举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选举产生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上述的选举活动,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最高权力机关体系,使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关获得了宪法地位。同一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败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单,并决定和选举了新一届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依照宪法的规定履行职责,为实施宪法做了积极的工作。据统计,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举行会议110次;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举行会议137次,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举行了33次会议。

  五四宪法还为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统一的宪法依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9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这是新中国第一个涉及宪法与法律、法令之间效力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立法基础的统一标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通过了多部重要法律,如“五大组织法”,对新建立的国家政权体系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察如则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把宪法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权具体化,确定了解释的条件与范围,还赋予法院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解释权,为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以授权的形式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规的职权,这是宪法颁布后进行的第一次立法上的授权。建国初期法律体系的建立,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巩固,为肃清反革命残余势力和稳定社会秩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各项新民主主义改革,都发挥了重要的调整作用。

  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了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地方制度等,从而形成了新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推动了建国初期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可以说,五四宪法奠定了我国宪政体制的基本框架与发展模式,它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体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的规定都为后来的宪法所继承。

  (二)54宪法的基本风格与宪法关系的确立

  1954宪法奠定了中国宪法典兼容并蓄与面向实践的基本风格。五四宪法兼容并蓄的基本风格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五四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参与主体具有多元性。无论在宪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还是在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中,社会不同阶层的民众都参与了制宪的过程,既有政治精英、知识分子,也有普通的工人、农民。

  第二,五四宪法制定过程中融合了中西方不同的宪法文化。这集中体现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成员的不同的留学背景方面。宪法起草委员会的33名成员中,至少有21名委员去过苏联、美国、德国、日本或法国等国家,比如朱德曾留学德国和苏联;沈钧儒、周恩来与董必武都曾去日本学习法律;宋庆龄曾留学美国;李维汉曾留学苏联和法国等。

  第三,五四宪法的内容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五四宪法在宪法基本观念的确立、宪法体制的安排、宪法结构以及宪法语言等方面,既借鉴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经验,同时也参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以及旧中国宪法的一些传统,这都体现了兼容并蓄的基本风格。

  五四宪法在基本的宪法关系上,保留了中国文化的特点,力求合理地结合本土与国际经验。1954年宪法确立了中国宪法的基本关系,勾画宪法关系中的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宪法制度上的“中国思考”,“我们的民族特色”(毛泽东宪法草案报告)。确立了调整宪法关系的基本范畴与调整领域,即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各个企事业地位等社会关系。所谓宪法关系的5大板块的模式,是从1954宪法开始的。

  五四宪法树立了良好的国际形象。新中国的建立,对于社会主义阵营与国际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关系的格局中,中国宪法所采用模式,特别是制度的安排对于国际社会对社会主义体制的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五四宪法包含着巩固国际团结的原则,有学者指出,五四宪法序言中指出了我国在国际事务中为世界和平和人们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的根本方针,指出我国巩固同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同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的团结,继续发展和巩固。这种国际团结的加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可缺少的条件。同时,这一巩固国际团结的原则也有利于五四宪法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专门谈到宪法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指出“我们的宪法已经把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根本方针规定下来,这个方针就是要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毛泽东则认为,“这个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在国际上会不会发生影响?在民主阵营中,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都会发生影响”。

  54宪法产生国际影响的重要途径是通过发行翻译文本。早在54宪法正式通过之前,由政府主管的出版机构就已组织人力筹措对其的翻译工作。1955年,当时的外文出版社出版了1954年宪法的英、法、俄、德、日等版本,而在此之前,1954年宪法的英文翻译工作就已经未雨绸缪。《中国外文局五十年大事记》记载:1954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英译本已完成,并于当晚由新华社播出。

  1954年宪法也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赞扬。比如澳大利亚的“卫报”赞扬了54宪法草案;[19] 苏联各报[20]、朝鲜的劳动新闻和“民主新闻报”、波兰的“人民论坛报”、保加利亚的“工人事业报”、捷克斯洛伐克的“红色权利报”、蒙古的“真理报”、阿尔巴尼亚“人民之声报”均发文赞扬54宪法。比如,朝鲜劳动新闻以“中国人民的宪法”为题发表评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和公布,不仅是中国人民历史性的胜利,而且也是具有国际意义的重大事件。它给一切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清楚地指明了反对封建和帝国主义压迫剥削、永远摆脱奴隶和贫困处境而进行斗争的前进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每一条条文都集中表现了六万万中国人民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表现了崇高的国际主义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同任何国家建立和发展外交关系的对外政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为和平建设自己祖国的要求,而且完全符合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共同愿望。”波兰“人民论坛报”评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对于中国具有重大的意义,而且对于世界也具有重大的意义。”捷克斯洛伐克“红色权利报”发表社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中国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的愿望,因为它记录了中国人民长期的斗争的成果,体现了由于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而产生的一切根本变化。同时,这个宪法也是一个具有国际意义的历史性文件。”蒙古的“真理报”发表社论指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保障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伟大成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也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一件大事。千百万中国人民所获得成就是伟大的,中国人民通过了自己的宪法也是全体进步人类的一件大喜事。”

  1954年宪法体现的时代精神

  1、五四宪法精神的背离与宪法秩序的破坏

  五四宪法在颁行初期,国家基本上遵循着其确定的制度和程序,宪法得到较好的尊重,建设社会主义的目标经宪法确认后成为国家的法定目标,具有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总的来说,“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对这部宪法的执行是比较好的。”[22]但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发展得越来越严重,连续开展了反右斗争、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在经济工作中不尊重客观规律,在政治和思想文化方面,把社会主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扩大化、绝对化,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都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也遭到了严重毁损,五四宪法几成具文,宪法地位徒具空名,这种情形发展到极致,便是1975年对五四宪法的全面修改以及长达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

  对五四宪法修改采用的是突变式的全面修宪的路径。七五宪法完全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初衷,存在许多不科学的规定,是对五四宪法精神的一种否定,是将五四宪法陷于空置境地在根本法上的表现。这部宪法在基本价值趋向方面背离了五四宪法的基本精神,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内在要求与其具体内容之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例如在指导思想方面,七五宪法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基础。在宪法规范方面,它对五四宪法确定的科学的内容做了不合实际的调整,规定了许多违反客观发展规律的内容。如规定“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自由等等,在规范的科学性方面存在严重缺失,也缺乏实现的制度基础。从修宪程序上看,七五宪法也存在严重缺陷。如通过宪法修改的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代表并不是选举产生的,是经过协商产生的,造成民意代表机关基础的薄弱。实际上,五四宪法颁行之后,初创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并没有得到完整的实行,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特别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后,这一根本的政治制度逐渐脱离了宪法程序。如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和会期方面,第三届全国人大任期从1964年12月到1975年1月,长达十年间只举行过一次会议。[23] 相应地,其他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任期也将被延长。在立法权的行使上,拥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获得立法授权的常务委员会长期不能按程序行使立法权,一些基本的、现实生活急需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反右斗争扩大化以后,由于缺乏人身权利的保障,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上发言、议政时谨小慎微,不敢大胆发表意见,更不敢轻言政治法律方面的议题。另外,在修改五四宪法的过程中,五四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没有得到严格遵守,主要由中共中央直接负责整个修宪工作,连修改宪法起草委员会也是由中共中央决定成立,没有经过宪法程序。[24]有学者指出,1975年宪法以“四个存在”、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将“_”中的许多口号、政策直接制作为条文,而且内容简陋,不设、不设国务院秘书长,不设全国各级检察院,整部宪法除序言外仅有30个条文,所以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25] 七五宪法虽然在宪法结构、内容与原则上部分地继承了五四宪法,但基本观念和内容体系上恰恰背离了五四宪法的精神,成为反映“左”的错误的、存在严重问题的一部宪法。在新中国宪政发展史上,七五宪法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只作为特定时期的政治象征意义而存在。

  2、五四宪法精神的复兴与宪法秩序的重建

  七五宪法只实施三年便被七八宪法取代,后者在宪法发展目标、内容与规范性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完善,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原则与内容,如规定了四个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在国家机构体系上恢复了人民检察院、以五四宪法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七八宪法的修改也是以五四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为基础,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当时“_”虽然已经结束,但理论上尚未拨乱反正,七八宪法仍然存在缺陷,特别是肯定了“文革_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仍然规定了违背民主与法制原则的“四大自由”,使得国家、社会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依然被扭曲,国家依然处于相当强势的地位,宪法理应具有的保障人权与限制权力的基本思想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最终导致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因此,七八宪法虽然试图恢复五四宪法的某些精神,克服七五宪法的一些错误,但在理念与现实的矛盾中没有找到发挥宪法功能的恰当途径,从一开始就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

  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1978年宪法进行了局部修正,进一步恢复了五四宪法的原则与内容。比如,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由原来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取消宪法中“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等。

  八二宪法对五四宪法精神的复兴是较为彻底和有效的。彭真在八二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说:“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26]。从文本的总体内容看,八二宪法沿用了五四宪法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战线的制度以及民主集中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八二宪法也基本上沿用了五四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性质职能的总体定位,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公民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基本权利保障模式。

  从文本的总体结构看, 八二宪法沿用了五四宪法序言外加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和首都四章内容的立法体例,但是将第二章与第三章的顺序对调,理顺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宪法具体内容方面,八二宪法对于五四宪法也有诸多继承,比如八二宪法第13条第2款有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承继了五四宪法第12条的规定;八二宪法第83条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的规定承继了五四宪法第54条的规定;此外,八二宪法有关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等规定也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八二宪法延续了五四宪法的文本特征与内在精神,一些重要的原则在新宪法中得到恢复,并根据国家生活的变化获得新的内涵。可以说,作为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八二宪法的修改与实施深刻地蕴含了五四宪法的贡献,包括今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也蕴含着当年制宪者们的智慧。从1954年至今,新中国的宪政实践一直建立在五四宪法奠定的精神基础之上,尽管其中出现过挫折,但五四宪法所体现的民主精神并没有被摧毁,而是通过不同的修宪延续至今,以一种特殊的形式影响着今日的中国宪政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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