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可以收诉状吗
我在被协迫的情况下签了份对我不利的合同,到今年4月1日就一年,我听朋友说我可能向法院起诉撤销此合同,但必须在一年之内,我前天把起诉状交给当地法院了,可是法院的庭长没有立案...
我在被协迫的情况下签了份对我不利的合同,到今年4月1日就一年,我听朋友说我可能向法院起诉撤销此合同,但必须在一年之内,我前天把起诉状交给当地法院了,可是法院的庭长没有立案,他说要过段时间答复我,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叫他的书记员开了份收到我诉状的收条,请问,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不会丧失诉权利吧,我是等法院的消息,还是要求法院在4月1日前立案,谢谢,急急急!!! 撤销权还是除斥时间,但是法院到今天还不开立案通知书给我,就是在我强烈要求下要书记员写了个收条,签了书记员的名字和2010年3月28日的日子,请问,我这是不是已经是主张了撤销的权利,如果过了4月1日法院下个不立案的裁决书,我不会失去撤销此合同的上诉状吧,谢谢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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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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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您的属于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您的属于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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