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回河南需要隔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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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从省外低风险区回河南人员不需要隔离,从省外中高风险区回河南人员需要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并按照辖区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中高风险地区回河南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措施;其他关联区域回河南人员落实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措施,详细措施可咨询所在社区。
境外归国人员:在入境点入境且解除14天集中隔离后,严格实施7天单人单间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居家隔离期间不得外出,隔离期结束之前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
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第一时间到辖区集中隔离场所报到,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核酸检测等措施;
国内低风险地区人员:需持河南省健康通行码“绿码”,在测温正常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有序流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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