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其家属应该如何处理?如何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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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不要把全部精力都放在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纠缠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要求将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部门留底。如果有可能,最好要求将肇事司机的身份证复印件留交警队备案,以便将来诉讼中核实被告身份之需;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不是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肇事司机称正受雇于某人、某单位的情形,务必要求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通知车主或者司机所称雇主、雇佣单位负责人员到交通队作好事故处理笔录。此笔录可以作得比较简单,但非常重要,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2)车主认为肇事司机是其雇员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3)肇事司机所称雇佣单位负责人员是否认可司机为该单位职员,如果是职员,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履行单位职务。包含以上三点内容的笔录,在将来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肇事司机雇佣单位承担替代责任的直接证据。如果缺少此作为证明雇佣关系、职务行为直接证据的笔录,将来车主或雇佣单位即使签收了法院的传票而拒不到庭,或者车主、雇佣单位到庭了但拒不认可肇事司机是雇员或职务行为,而肇事司机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直接判决车主、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肇事司机来说,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无论是负全部责任,还是负部分责任甚至不负贡任,都应积极履行对伤者的救助义务,不能不管不问,更不能驾车逃逸。否则,肇事司机将承担严厉的惩罚。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对方身份证明的事先取得与留存——做到“有备无患”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事故一方或双方会拨打122,通知交警来处理现场,并进行责任认定。一般而言,交警出现场后,就会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出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较严重的,交警一般会要求肇事一方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此时,作为受害一方,如果事故后尚清醒,应当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备案;如果肇事者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也应将肇事者的驾驶证复印件留交通队备案。广大读者可千万不能忽视这一小小细节。因为一旦双方在事故后不能达成一致赔偿协议,或者事故后肇事者根本就躲起来逃避责任时,即使受害一方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对方的身份证明,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时,受害方就会面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危险。因此,在交警出现场进行事故认定时,要求交警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或驾驶证复印件(最好是身份证)备案,是为将来万一协商不成,或者肇事者为逃避责任而使用更改电话号码、变更居住地等手段逃避法院的送达作准备。只要留存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即使将来受害者起诉到法院,法院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法院也能按照交警队留存的肇事者身份证明上所记载的户籍登记地,向被告(肇事者)发送司法专邮,如果专邮也不能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 注意这一点小细节,将会为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索赔节约相当多的时间。此外,由于户籍管理中心只能查询本地常住人口的身份情况,如位于北京东三环成寿寺路的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中心就只能查询北京市常住人口的基本身份情况,而不能查询外地人身份情况。因此,对于北京、广州、深圳、上海等流动人口居多的大城市,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为外地人时,受害方在事故后没有掌握肇事者身份证明,当以后起诉到法院进行索赔时,即使法院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帮助受害一方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也须委托外地法院进行查询,待外地法院回复之后,才能决定是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或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委托外地法院查询被告的身份情况,再到外地法院将相关情况回复受诉法院,这至少需要2个月的时间。可见,交通事故后要求交警将肇事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放在交警队备案,才能做到人身损害索赔道路开端的有备无患,否则,受害者刚起诉到法院,就可能面临长达2个月左右的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等待。也就是说,至少需要2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开庭,就更不用说等到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判决,乃至以后执行判决.最后拿到赔偿款需要的时间了。 2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的关系——避免事故司机与车主相互推诿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要求交警留存肇事一方的身份证明备案是受害方需注意的第一个重要环节。受害方需要注意的第二个重要环节是在交警主持交通事故认定时核实肇事车辆行驶证上的所有人是否为肇事司机本人。一旦发现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应当要求交警核实肇事司机与实际车主之间的关系,并要求交警制作笔录,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之间的关系记入笔录。如果肇事司机称自己系车主的雇佣人员或员工,此时,受害方应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到现场核实情况,并要求肇事司机、车主在交警制作的笔录上签字。如果肇事车辆车主在外地的,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有权要求交警暂扣肇事车辆,待车主到交警队核实肇事司机是否为其雇工、员工后,才能将肇事车辆放行;如果受害一方在人身受到不严重损害情形下,也有权要求交警以电话等形式与外地车主核实肇事司机与车主的关系,并记入笔录。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只有肇事司机系车主的职务行为、雇佣行为、借用车辆情形时,才有可能由车主承担责任。读者千万不能一知半解地认为——“跑得了和尚跑下了庙,司机跑了,车还跑不了”。这种想法过于天真,是对现行法律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片面理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其雇工、员工、出借车辆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没有及时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的关系,将来受害方将肇事司机与车主同时起诉到法院后,可能面临以下困境:第一种情形:法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最后只能适用公告程序送达起诉状和传票。那么,在开庭的时候,肇事司机和车主都不可能来参加庭审,法院就只能依据原告方(受害一方)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是根本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的,而法院在实践中,又是将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等责任分配给原告一方的。此时,由于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等证据,法院最后只能判决由肇事司机承担对受害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判决肇事车辆车主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即使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都能够向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车主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但是,在开庭的指定时间里,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都不来参加开庭。这种情况,法院判决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形中一样,不能判决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只能判决实际侵害人——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肇事车辆车主在指定的开庭时间来参加了庭审,法院无法通知到肇事司机或者能够通知到肇事司机,但司机不来参加开庭的,肇事车辆车主在法庭时拒绝承认肇事司机是其雇工或是其单位员工,此时,由于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等关系的责任在原告一方,法院因为无法查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的关系,也只能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三种情形,是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际情况。广大读者试想,这三种情形都只能判决肇事司机承担责任,而在流动人口居多的大中城市中,很多司机都是外地务工人员,即使法院判决这些肇事司机承担责任,这些判决又能有多少得到实际执行?可见,“跑得了和尚地不了庙”是建立在受害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雇佣等承担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才可能出现的,而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来说,要获得这一确切证据,就是有交通事故发生后,要求交警通知肇事车辆车主核实与肇事司机之间的关系,并记入笔录。即使出现将来上述三种情形,法院也能到交警队调取该笔录,最后作出让肇事车辆车主承担替代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判决。以上两点,是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亲历众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后总结的。虽面对受害一方焦急的等待,但由于受害方无法提供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车主之间存在车主承担替代责任、连带责任的证据,法院也只能“忍痛割爱”,仅判决肇事司机——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法官在作出此种判决时,也深知该种判决得到实际执行的难度。但是,由于受害方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准备工作没有做到位,法院也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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