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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100
亲戚准备离婚,家里子女一个,已成年,家里固定资产有两套房产,20万一套、40万一套。不动产不多,暂且不计。债务应该是没有的。目前双方协商的方案:20万的房子写给男方,40...
亲戚准备离婚,家里子女一个,已成年,家里固定资产有两套房产,20万一套、40万一套。不动产不多,暂且不计。债务应该是没有的。
目前双方协商的方案:20万的房子写给男方,40万的房子写给女方,女方准备拿到房子出售作为子女买房的首付。
1、请问如果先离婚分割财产然后女方再卖房子的话,离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的债务,债权人如起诉男方的话,会不会影响女方卖房?
2、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加入这样一段话“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能不能规避上述的问题?
3、如果先卖房再离婚的话,离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债务的话,债权方能否向女方提起诉讼?
4、如果先卖房的话,卖房所得款作为子女买房首付,实际上离婚时只有20万的房子需要分割,此时男方会担心女方要求分割20万那套房子,女方是否需写个证明给男方,说明40万房子卖出款给子女后放弃20万房产的分割权利,要写的话如何写? 展开
目前双方协商的方案:20万的房子写给男方,40万的房子写给女方,女方准备拿到房子出售作为子女买房的首付。
1、请问如果先离婚分割财产然后女方再卖房子的话,离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的债务,债权人如起诉男方的话,会不会影响女方卖房?
2、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加入这样一段话“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能不能规避上述的问题?
3、如果先卖房再离婚的话,离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债务的话,债权方能否向女方提起诉讼?
4、如果先卖房的话,卖房所得款作为子女买房首付,实际上离婚时只有20万的房子需要分割,此时男方会担心女方要求分割20万那套房子,女方是否需写个证明给男方,说明40万房子卖出款给子女后放弃20万房产的分割权利,要写的话如何写? 展开
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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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在离婚时都想自己多分财产,对方少分财产或是部分,但依法分割才是公平。分割财产时注意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父母出资部分。父母出资往往是争议最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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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要求离婚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起进行,不能先离婚后分割财产。
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有隐瞒的债务,债权人如起诉男方的话,如果没有以房产进行抵押就不会影响女方卖房。
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即使加入“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也不能规避上述的问题。夫妻财产分割不能对外,只是内部的分割。
如果先卖房再离婚,离婚后发现男方有隐瞒债务的话,债权方不能向女方提起诉讼。
如果先卖房的话,卖房所得款作为子女买房首付,实际上离婚时只有20万的房子需要分割,此时男方会担心女方要求分割20万那套房子,女方可以给男方写个说明。说明就直接写:“40万房子卖出款给子女后放弃20万房产的分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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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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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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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债务是不是你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如果是会影响女方卖房,如果是婚前的不会影响。
2、不能规避。但是要确保债务确实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
3、你几个问题基本一样。
首先确保债务的真实性,确实存在。并且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
再一个就是,男方如果主动要求承担全部的债务,那么就不影响女方的利益。
4、简单的办法就是 直接把房子更名为子女的名字,算是赠与,记得公正。
然后由子女去卖房子就好了(当然你们要帮忙卖的,其实就是一个说法。)。
再不行了就在协议书中规定清楚,这个房子归子女所有。
2、不能规避。但是要确保债务确实是真实的,不是伪造的。
3、你几个问题基本一样。
首先确保债务的真实性,确实存在。并且是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存在的。
再一个就是,男方如果主动要求承担全部的债务,那么就不影响女方的利益。
4、简单的办法就是 直接把房子更名为子女的名字,算是赠与,记得公正。
然后由子女去卖房子就好了(当然你们要帮忙卖的,其实就是一个说法。)。
再不行了就在协议书中规定清楚,这个房子归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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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按照如下法律规定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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