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违法。你可以依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到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老师进行处理。 如果教师因体罚学生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了伤害,那么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严重的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1.生命健康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引起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 是国家机关、 武装力量、 政党、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 社会、 学校和家庭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 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 妇女联合会、 工会、 青年联合会、 学生联合会、 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 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 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岐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人; 禁止溺婴、 弃婴。 第十五条、 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人格尊严权集中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如果伤的重了,就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 如果没有很重,可以诉求民事侵权,也就是申请人身损害赔偿,侵犯健康权,人身权等。 不过,如果只是训诫,那么就会因为属于正常的教学监管没有办法诉求侵权,关键是看“殴打”的情节有多严重了。 呵呵,不知道这样回答对你有帮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