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宪法如何体现三大原则?
2017-06-09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来邦联制的国家,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的利益与主权。面临既要加强中央集权,又要确保共和制的新问题。1786年的谢司起义,使联邦制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权利,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于是,1787年颁布了《宪法》。1787年宪法体现了三大原则,联邦制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民主原则。
一、分权原则。
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国会、总统和法院。国会是国家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总统享有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联邦法院法官实行终身制,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受总统和国会的干涉。分权原则不仅表现在联邦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分立上,而且表现在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上。
二、制衡原则。
根据宪法规定,国会通过法律,必须得到参众两院的同意。两院通过的法律,如果总统不同意,可以行使否决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还有搁置否决权。总统及其政府的活动经费必须由国会通过预算法案,国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权。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才能任命,国会可弹劾法官,可通过法律来决定法院的编制,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发布的命令有权进行司法审查并宣布违宪而使之无效。
三、限权政府原则。
政府职权和组织活动都由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治原则。限权政府原则还具体表现在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上,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